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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意见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等八类案件将受“特别关注”浙江出台意见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等民事经济活动的活跃,浙江省虚假诉讼一直处于高发状态,也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记者3月22日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近日,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公检法司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浙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共二十条,从公检法司机关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类型以及办理相关案件中要注意的要点进行了明确。比如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物抵债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以等这几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根据证据反映的情况,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侦查机关。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送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公证机关在办理转让、借贷、委托、执行证书等涉财产处分公证时,发现当事人冒充他人或者使用伪造证件、文书,涉嫌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公证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公证机关应当将在公证活动中查实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报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还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过程中,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可以采取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案件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或者其他证据、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证人调查取证等措施。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其请求。法院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另外,《意见》还规定,法院应当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同时,《意见》也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形式,不断增强虚假诉讼防范意识,提高虚假诉讼甄别能力,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始终对虚假诉讼保持“严打”态势。早在2010年,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就联合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杭州、温州、台州等地建立公检法司查办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案件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查办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据初步统计,从2009年至今已查办虚假诉讼案件逾千件,移送犯罪线索600余件,近400名涉及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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