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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看热闹不能将法律抛诸脑后

围观看热闹不能将法律抛诸脑后

2016-08-17 08:08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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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人物个人私事引发网络“狂欢”谩骂攻击不雅视频充斥其间

  围观看热闹不能将法律抛诸脑后

  现在网友围观大多都会引起人肉搜索、侮辱诽谤、无中生有的谣言等问题。作为公众人物,其人格权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也有一定的底线。网友不能使用人肉搜索、捏造事实诽谤,这些是法律所禁止的

  连日来,演员王宝强离婚事件无疑是新媒体平台上的一大热点。

  围绕这件公众人物的私事,各种声音充斥新媒体平台,其中不乏攻击性的言论,更有不雅视频流传其间。

  这种现象并非第一次出现,在新媒体平台的狂欢中,总有一些涉法问题长期存在。

  公众人物互相指责涉及侵权

  公众人物的婚变消息一经曝出,总能登上话题榜,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2012年的演员潘粤明离婚事件、2014年的黄奕离婚事件早已证明,公众人物的私事总能成为一种互联网上的消费,其中,种种个人隐私被曝光。

  这种在口水仗中出现的个人隐私,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对此,北京律师陈一天说:“作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互相攻击对方,自然对彼此的名誉权都有所影响。不过,是否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要视情形而定,如果一方所陈述的是事实,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所陈述内容是虚构或者捏造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

  陈一天说,婚外情的隐私行为实际上并不为法律所保护,婚外情已经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与尊重的义务,构成了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因此,法律对于过错方隐私权利的保护要低于违反婚姻法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法律不会支持也不应当支持过错方隐私权保护的主张。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堂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在此类事件中,评判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如果双方都觉得没有什么,没有隐匿的意愿,就不构成侵权。至于是否存在名誉侵权,要看双方公开的言论与实际事实是否存在显著差距,或者彼此有无人身攻击、辱骂人格的语言。

  “离婚案件本身就属于私密案件,这种案件是公开审判,但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对此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不过,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互相攻击会对名誉权产生一定影响,名誉权和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行使是一种权利,不行使也是一种权利,如果双方不主张,也是行使权力的一种特殊方式。

  网友围观发帖评论应理性

  每逢有涉及公众人物的事件曝出,总有众多网友留言围观,其中不乏言语攻击,甚至诽谤、捏造事实。

  2015年11月14日,法国巴黎遭恐怖袭击造成大量死伤,社群网站上满是哀思情绪。当天一早,艺人范玮琪发微博晒出双胞胎儿子的照片,当时即有粉丝担心“又要被黑了”。果然,随后便有网友开骂。

  2016年5月21日,演员袁立在微博上晒出了两张自拍照,称自己为有思想有文化的女子,不料却有网友发布侮辱性留言。

  对此,陈一天说:“网友的谩骂与攻击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对某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则权利人可以向平台提供者或谩骂攻击者主张权利,要求删除不当言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精神损失。”

  陈一天说:“作为媒体平台的管理者,均应当对网友发布的信息进行适当引导或关键词过滤,以尽量保障网络环境的文明。”

  对此,陈堂发认为,“网友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谩骂当事人都是不应该的,也没有这种权利”。当事人可以通知网站删帖,若不删除,当事人可起诉网站,也可起诉发帖人。

  朱巍对于网友的语言暴力行为说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以前说围观改变中国,但现在网友围观大多都引起人肉搜索、侮辱诽谤、无中生有的谣言等。作为公众人物,其人格权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也有一定的底线。网友不能使用人肉搜索、捏造事实诽谤,这些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过,对于网友基于事实的批评,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容忍,因为公众人物本身的权利和普通人不一样,特别是公众人物可以通过公众的关注获取大量的商业利益,所以公众人物应有义务去容忍公众的批评。”

  朋友圈传播不雅视频或涉罪

  除了人肉搜索、谩骂攻击,在一些热点事件的传播中,还会出现不雅视频,此次王宝强离婚事件也是如此。

  此类视频一经曝出,总能在朋友圈刷屏,并引起大量转发。

  对于这种现象,陈一天说:“对流传在朋友圈的不雅视频,要因其不雅程度而定。公众对社会公开事件有知情权,但这种权利不应构成对任何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舆论需要引导,同样也有法律规范,无论是传播色情淫秽视频,还是传播谣言,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均可依法进行查处。如果给不雅视频中的人物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损害后果的,也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朋友圈传播名人不雅视频的行为,与普通传播淫秽物品应当有所区别,这主要源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本就弱于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而对于这种现象,陈堂发给出了建议,他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开不雅视频,如当事一方起诉,会构成侵权,除非由办案机构强制公开。”

  朱巍说:“朋友圈不是一个私密空间,在朋友圈发布不雅视频、不雅图片等于是向社会公开。如果是真的,这涉及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如果是假的,涉及到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如果是过于过分的视频,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甚至触犯刑法,上升到刑事犯罪。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韩丹东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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